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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修订禁毒条例严管“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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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7/6/20    点击次数:1478

自今年8月1日起,娱乐场所要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场所内涉毒行为现场巡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体检,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禁驾”;强戒人员的被抚(扶)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24小时内进行安置……

这些都是近日获得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所作的要求。

明确禁毒委成员单位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禁毒委成员单位责任,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有利于各成员单位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安徽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潘法律介绍说。

按照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赵怀印介绍说,2014年以来,安徽省共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2468人、缴获毒品2.92吨,通过联动作战、整体作战、合成作战,重创毒品犯罪。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禁毒工作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确定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禁种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健全禁毒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考核和责任追求,推动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形成禁毒工作强大合力。”赵怀印说。

娱乐休闲场所建巡查制度

针对互联网传播毒品违法犯罪技能、从事毒品交易,通过快递、物流途径寄送毒品现象的不断增多,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寄送企业、娱乐场所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管理者的毒品管制措施。

对于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未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发现上述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进一步杜绝毒驾行为,要求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配社区戒毒工作专职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但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工作力量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不匹配,成为普遍困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难题。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配备戒毒工作专职人员。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可以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由社区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在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时而有出现,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与基层组织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衔接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潘法律说。

按照规定,经查明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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